第947章(1 / 2)
不过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在……
想要追究她们的责任,实在是太难了。
按照刑法规定。
不满12周岁的人,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,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。
年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,只对自己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。
年满16周岁的人,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,对自己实施的一切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。
只要满了16周岁。
所凡罪行都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但已满14周岁,未满16周岁的,却只需要对八大罪承担刑事责任。
八大罪指的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。
只要犯了其中任意一条。
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。
而已满12周岁,未满14周岁的,唯有犯故意杀人,情节极其恶劣,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比如说杀人抛尸,连杀数人,故意切割他人器官示众等等。
一般的故意杀人还不算。
要求十分苛刻。
对孙洛灵施暴的五个女学生……
都属于12周岁到14周岁这个区间。
且她们并未造成重伤行为,孙洛灵身上的伤势虽然看起来严重,但仅仅构成了轻伤。
所以。
要追究她们的责任,更是难上加难。
“肯定有办法的……”
秦牧深吸了一口气。
脑海中。
继续“翻阅”自己用【过目不忘】技能背下来的各个法条。
从各个不同的法条中,寻找可以伸张正义,追究对方责任的一点。
时间缓缓推移。
一个小时后。
《刑法》中的所有内容,被秦牧里里外外翻了个遍。
随后。
又调动了脑海中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,疯狂查阅了起来。
司法解释……
是最高院出台的,对刑法的扩充条文解释。
在刑法没有规定的领域,则以司法解释为准,相当于额外法条。
因此。
许多法律专业的人,精通《刑法》《民法》还不行,还得了解最高院出台的浩瀚繁杂的司法解释。
每个司法解释……
都针对了相关具体案件,可以被当作未来该类似案件审理时的准则。
就有点类似于……
西方的判例法体系。
以司法解释来当作判罚依据。
“咦?找到了。”
两个小时后。
秦牧翻阅了大量司法解释,终于在八年前,最高院出台的一起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了一条依据。
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看着这条法律解释。
秦牧的目光闪烁了几下,总算露出了一丝喜色。
啥时候实习律师这么猛了?
这条司法解释……
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出台的,可以在破例的情况下予以追责。
但要求同样十分苛刻。
需要满足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这三类情况。
并且情节十分恶劣。
还要经过最高院的核准,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而显然。
这个案件中的五个女生,完全不满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。
故意伤害罪对于未成年人来说……
轻伤是无法构成立案的,唯有重伤才行。
而孙洛灵经过了相关机构鉴定验伤,确定只有轻伤,所以警方才不会予以立案介入。
但……
“还有第三种情况,致人残疾的。”
秦牧深吸了一口气。
目光凝聚在了“致人残疾”这四个字上。
实际上。
残疾并非大众认知上的身体残疾。
残疾在法律意义上,包含面极广,包括病损和残障。
若是按照残疾的性质、程度和影响,残疾还分为分为病损、残疾和残障。
残损指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身体结构、外形、器官或系统生理功能以及心理功能的异常,干扰了个人正常生活活动,对日常生活、工作的速度、效率、质量产生一定影响,但实际操作能独立完成。
是器官或系统水平的功能障碍。
残疾指按正常方式进行的日常独立生活活动和工作能力受限或丧失,是个体或整体水平的障碍。
残障指残疾者社会活动、交往、适应能力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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