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58章(1 / 2)
丈夫对妻子见死不救,导致妻子死亡,便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
若是警察见到某人车祸,见死不救,导致其死亡,则构成了玩忽职守罪。
某人在郊外捡到一个婴儿,带回家养了几天,又突然不想养了,将其抛弃,则构成了遗弃罪。
此外。
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,需要满足三个条件。
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的义务。
比如说夫妻之间,公司上下级之间,老师和学生之间等等。
没错。
如果是公司领导出车祸了,员工见死不救,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。
学生遇到危险,老师见死不救,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。
第二,行为人不具备量刑该义务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,即客观上无法救助。
比如说老板出车祸了,但自己碰巧手机在前一秒丢了……
这个时候。
就可以不用担心见死不救违法之类的。
只要人不是你撞的,便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。
网友们沸腾了!
第三个条件,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。
就是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,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。
比如说。
丈夫在妻子出车祸后,在有手机、有网络、有信号的情况下没有拨打急救电话。
最终……
导致妻子错过抢救时间身亡。
就属于明显的因果关系。
因为……
在此期间,只要丈夫拨打了急救电话,很大概率可以挽救妻子的性命。
换种情况。
某人即将溺死,a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。
当他正要将救生圈抛向对方时,发现落水的人是他的私人仇敌。
于是……
a便收回了救生圈,冷眼旁观,坐看对方溺亡。
在这个例子中,a是普通路人,和落水之人之间并未存在救济义务。
a是能为而不为。
他不救人……
顶多是违背了道德规范,违背了传统美德,但并不属于不作为犯罪。
不作为犯在法律中是应为、能为、不为。
而a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应为。
因此。
即便他中断了救助行为,也不属于犯罪。
同样的。
a已经扔出了救生圈,即将将人救上岸,却意外发现这人是自己的情敌。
然后……
愤恨不已,直接放开了绳子。
这个行为……
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属于典型的见死不救。
救人救到底,送佛送到西。
救人到一半中断。
导致他人死亡,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因果关系。
当然。
懂法的人,是不会犯这种小失误的。
遇到情敌落水的情况,肯定是先确认落水人的身份。
再决定是否营救,以免把自己给搭进去了。
退一万步说。
就算在救人救到一半的时候才认出情敌,懂法的人也会假装自己体力不济,无力进行后续的救援,故而放手。
这样一来……
己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。
总而言之。
看到一个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濒临死亡或者危险,不救是不会犯法的。
如果和自己有关系……
那就得掂量一下了。
不救的话,自己也可能构成犯罪,需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。
“好了,这一系列案子的讲解到此结束,希望大家……好好学习。”
最后。
秦牧看着镜头,结束了最后一期视频内容的录制。
此次三千两百名被告给他提供了丰富的素材,制作了六个视频。
量大管饱。
相信……
他的粉丝们在短时间内,应该要消化一下这些知识。
不会再热衷于催更了。
紧接着。
他打开电脑,将最后一批次的被告素材剪辑到了视频中。
两个小时后。
顺利上传到了小破站。
……
学法联盟论坛。
随着庭审的结束,论坛也变得热闹了起来。
许多潜水的网友都陆续冒泡。
十分好奇后续的判决公示情况。
“案子虽然审完了,但没当庭宣判总感觉哪里差了点意思。”
“不可能当庭宣判的,三千两百多名被告,当庭宣判怕是要把审判长给累死。”
“up之威,恐怖如斯!”
“这次案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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